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烟政发[2005]39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招投标奖惩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08]87号),鼓励建筑企业加强管理,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和“质量兴业”方针,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优质工程奖包括建筑工程奖、市政工程奖和装饰工程奖,是全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是申报省“泰山杯”奖的基本条件。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由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联合颁发。获奖工程应达到省内先进、市内一流,代表我市工程质量最高水平。
第三条 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评审管理工作;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市建筑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评审工作;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市市政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评审工作;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市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烟台市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建筑工程50个、装饰工程25个、市政工程5个。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部门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竣工验收、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 住宅工程分为单体住宅和小区组团,其规模要求如下:
1、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2、小区组团建筑面积为3.5万平方米(含)以上。
(二) 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
1、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2、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3、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
4、15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5、150间以上客房的饭店、宾馆;
6、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展览馆等;
7、建安造价1000万元以上且具有完整功能的城市广场、城市道路和桥梁、城市隧道工程等。
(三)装饰装修工程
1、公共装饰装修面积在1000平米以上,或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造价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申报单位自行施工承建的装饰装修工程;
2、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和纪念性装饰装修工程。
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结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
(四)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个别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有一定社会影响,工程质量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工程。
第五条 以下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建筑工程
1、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外施工的工程;
2、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3、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4、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5、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6、纪念性工程。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
1、我市市政施工企业在市外施工的工程;
2、竣工后未使用的工程;
3、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4、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装饰装修工程
1、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2、室内环境检测不合格的工程;
3、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4、虽己建成投入使用,但未通过质量和防火审核验收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烟台市优质工程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工程
1、必须是烟台市优质结构工程;
2、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隐患,且自竣工验收至申报时间不超过三年;
3、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4、住宅小区组团工程申报评奖的,其小区内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是烟台市优质结构工程,同时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
1、按照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2、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工程项目,各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且该群体工程的优良率达到80%以上;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过一年使用期检验的工程。
(三)装饰装修工程
1、法定建设手续完备,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美;
2、工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并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达到优质标准;
3、上一年度竣工验收,家庭居室使用三个月以上,回访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完成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二)企业在市政工程中,完成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企业在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表的安装;在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四)同一年内,特级资质企业原则上可以申报烟台市优质工程奖5项,一级企业可以申报3项,二级企业可以申报2项,三级企业可以申报1项。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优质工程奖申报主体应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主要参建单位由总承包企业一同申报。凡具备条件的项目可随时申报,其程序是:
(一)中央和省、市级工程项目,在征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工程类别分别向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申报;
(二)县级工程项目, 由工程所在地建筑业行业协会初审同意后,按工程类别分别向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材料内容
(一)建筑工程
1、《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建筑)一式3份;
2、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l份;
3、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
4、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价资料复印件各1份;
5、《烟台市优质结构证书》复印件1份;
6、《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7、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介绍文字材料一式2份。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
8、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9、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光盘1个。其主要内容:工程简介、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介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等。播放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二)大型公共建筑和市政工程
1、《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市政)一式3份;
2、工程项目的主项文件、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
4、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价资料复印件各1份;
5、《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6、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介绍文字材料一式二份。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
7、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8、配有解说词的工程录象光盘1个。其主要内容:工程简介、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介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功能设施安装、防水处理、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等,播放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三)装饰装修工程
1、《烟台市装饰与装修工程优质奖申报表》(装饰)一式二份;
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3、参建单位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
4、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有关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申报资料按上述要求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一条 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或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从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4人组成复查小组,到申报工程现场进行复查,工程所在地建筑业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应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复查内容
(一)听取承建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和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并看录像;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四)查阅工程技术、质量和管理等有关的内业资料;
(五)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讲评;
(六)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三条 烟台市建筑优质工程奖由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1人以上。
烟台市市政优质工程奖由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行业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烟台市装饰优质工程奖由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行业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小组提交的复查报告,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申报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参评资格等处罚。
第十六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公正客观,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对荣获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施工企业,授予奖牌和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对荣获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总承包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按烟政办[2008]87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对参与烟台市优质工程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相关人员,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当年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市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烟建联[1998]1号)同时废止。